最新統計數據,我國2011年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超10億元。
在我國,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國民生產總值的1%—3%。估計帶來的傷害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125億美元,幾乎相當于我國每年全部衛生事業經費預算的4倍;超過25%的住院病人為道路事故的受害者。
在全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130萬人,2000—5000萬人傷殘,約90%的道路傷亡發生在中、低收入國家。
新聞緣起
豫境內一客車超速行駛致12人死亡
公安部于12月18日通報:2012年12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境內310國道,一輛核載29人、實載34人的豫NA3768號大型客車,與前方同向一輛突然轉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因采取措施不當翻入路邊池塘,造成12人死亡、23人受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初步調查,客車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事故主要原因。
目前,肇事客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肇事客車所屬商丘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7名相關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狀況分析
未來10年,道路交通死傷人數將增65%左右
在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世界衛生組織和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舉行的“汲取教訓時不我待”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紀念日活動上,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暨南大學醫學院傷害預防與控制中心主任王聲湧教授說,“2005年以前,我國平均每年發生道路交通傷害60多萬次,死亡人數9萬人上下,即每天約有300人死于車輪之下,相當每天從天上掉下一架波音767客機,直接財產損失30億元左右。”
王聲湧表示,今后10年,由于道路交通傷害死亡或受傷人數將增加65%左右,到2020年道路交通傷害將成為全球疾病負擔的第三位原因。
“道路交通傷害已取代自殺成為傷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中國疾控中心傷害防控室主任段蕾蕾說,傷害死亡人群中以男性為主,占74.21%,非機動車駕駛員、乘車人和步行者等弱勢道路使用者占66.23%。傷害損傷部位以頭部為主,31.58%,其次是下肢,23.95%。
世界衛生組織研究顯示,道路傷害已成為5歲—4歲、15歲—29歲人群中致死的第二大因素;30歲—44歲人群中致死的第三大因素。到2020年,道路交通傷害將成為全球疾病負擔的第三位原因,僅次于缺血性心臟病和抑郁癥。
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中國項目主任丁保國博士說,據保守估計,每發生1例死亡,常伴隨30—45例外傷,而其中部分導致終身殘疾者所需要的醫療和支持費用,甚至超過死亡導致的直接損失。
超速成為道路交通死傷的最主要“殺手”
王聲湧說,超速行駛是道路交通傷害發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最危險的因素。“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根本原因是,當車速為72公里/小時,人的視力從1.2下降至0.7;車速為100公里/小時,視野僅為45度;以時速120公里行駛時,駕駛者反應距離為83米,加上車輛制動和慣性滑行等,實際有效反應距離超過百米,“遠時看不清近時來不及”。
“車速增加一點,碰撞的傷害會成倍增加,如時速50公里與64公里僅差14公里,但后者碰撞能量是前者的1.63倍;車速增加一倍,剎車距離就增加4倍,車速100公里的剎停距離為50米,車速200公里的剎停則需200米。”王聲湧說。
有關研究表明,平均車速每增加1公里/小時,交通事故傷害就增加3%,死亡交通事故就會增加4%—5%;在所有交通事故中,由于車輛超速及速度不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約占死亡交通事故的1/3。
在2002年—2004年,我國機動車駕駛者因超速致傷害死亡比例增長了75%;2010年,“超速行駛”導致死亡的占當年交通死亡人數的18.6%。
專家建議
近期最高限速每小時100公里
“我國目前限速120公里,這是導致高速公路重大事故頻發的原因之一。建議近期我國道路最高限速為100公里,以后視條件增速極限不超110公里。”王聲湧說。
王聲湧說,2002年—2004年機動車駕駛員因超速致道路傷害死亡的比例增長了75%,在2005年,由于加強了對車速的管制,道路傷亡比例增長已有下降。因此,嚴格遵守限速,加強有關立法和執法非常必要。
當前世界各國最高限速88—130公里/小時。其中,挪威、羅馬尼亞、土耳其限速90公里;限速100公里的有日本、希臘等;英國、瑞典、捷克、波蘭等為110公里;保加利亞、比利時、芬蘭等為120公里;法國、瑞士、奧地利限速130公里。
強制對駕駛者行為的法律干預
“對立法者進行安全法規教育的效果,遠勝于以社區為基礎的面上教育。需要將車禍的知識交給立法者,使他們認識到相關立法的必要性,使公眾從守法與個人安全上認識到,用安全帶的好處與不用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等。”王聲湧說。
王聲湧還建議,要強制對駕駛者行為的法律干預。根據具體情況,國家考慮立法禁止駕駛時吸煙或打手機;要求后排乘客、客車乘客系安全帶,嚴格執行禁止酒駕及醉駕入刑等。
清華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施立棟博士說,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兩法修正案”,將醉駕、飆車行為入罪,并提升了酒后駕駛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而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表述: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施立棟認為,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如超速或超載駕駛;有逃避、阻礙交警檢測酒精含量行為;體內酒精含量達到110mg/100ml以上;無證駕駛汽車;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曾因酒后駕駛被追究過行政或刑事責任等。
加大機動車第三者交通強制保險金額
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翟曉紅律師指出,目前我國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經濟賠償從立法精神上只是補償性,不是懲罰性。交通事故受害者所獲得的經濟賠償,在很多時候小于自己的實際損失,致使因交通事故后生活變得貧困,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與保障。
翟曉紅建議,加大機動車第三者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增加懲罰性賠償項目,保障受害者致殘以后的生活;加大違反交通法規的成本,從源頭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記者李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