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9日)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針對“停車難、停車亂”的頑疾,本市擬通過提高出行停車成本,強化停車入位等措施,引導公眾主動選擇有位購車。同時,將以“分類定位、差別供給”為原則,明確優先滿足居住停車,嚴格管控出行停車,在中心城區實行少車位、高收費,嚴格控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明確劃定允許停放時段。
中心城區實行少車位、高收費
“立法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本市居民反映最為集中的停車管理問題是機動車無處停放。根據停車普查數據,本市中心城區停車位缺口85萬個,而夜間公共建筑閑置空余車位63萬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主任郝志蘭介紹。
著眼于交通環境整體改善,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表示,草案以“分類定位、差別供給”為原則。具體而言,草案區分了中心城和外圍區域,明確中心城少車位、高收費;區分建成區域和新建區域,明確建成區域嚴格控制車位供給,新建區域適當滿足車位需求;區分居住停車與出行停車,明確優先滿足居住停車,嚴格管控出行停車;區分道路停車與路外停車,明確道路停車的臨時屬性和高收費,路外停車場的長期屬性和相對低收費。
此外,本市將嚴格控制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以提供停車泊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定期進行評估調整,明確允許停放時段,供機動車臨時停放使用。
小區空地可建臨時停車設施
在舊城區的一些居住小區里,下班第一時間要“搶車位”,是困擾很多“有車一族”的煩惱。
針對此類區域內部停車資源緊缺的問題,草案規定可以利用空閑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換句話說,小區里如有空地,未來將可建臨時停車設施,沒地兒的則有望在周邊道路上夜間臨時停車。
草案規定,既有居住小區配建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并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場所閑置的,也可以用于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如果居住小區內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小區周邊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設置夜間臨時停車路段,允許居民夜間停放車輛。
調整收費應經半數業主同意
草案規定,居住小區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將配建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收費價格需要調整時,應當與全體業主協商,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中小學、醫院內將設落客區
學校門口、醫院等公共場所,往往都是臨時停車難的區域。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有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專用車位,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
擅設地鎖最高可罰5000元
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辦就該條例的送審稿征求民意時,送審稿中提出了對違法停放的車輛進行扣分和處罰的“雙處罰”制度。在本次審議稿中,該內容修改為:機動車違法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草案規定,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還規定,將停車設施擅自停止使用或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個泊位1萬元處罰,同時將違法行為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建議單位車位錯時開放
對于如何進一步統籌提高停車資源利用率,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在進一步摸清底數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共享車位、錯時開放。
此外,本市部分居住小區由于地下停車收費高于地面停車,地面停車秩序疏于管理,導致出現了地下車位空置浪費而地面停車混亂無序的現象。市人大常委會建議通過價格機制解決地下停車資源空置和地面停車超負荷的問題。
???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