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車位應向社會錯時開放
停車人在劃定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居住停車價”付費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昨天上午召開,會議審議《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中增加了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的內容。據了解,居住停車價格僅限于居住在該區域的居民享有。此外,針對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位錯時共享的問題,在三審稿中該款修改為:“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實行有償使用。”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和此前的草案二次審議稿相比,三審稿做了部分修改。今后,本市將逐步劃定“居住停車區”,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來付費,滿足條件的公共車位應向社會錯時開放。
道路停車收費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
三審稿對停車定價和收費的條款進行了完善,明確停車價格機制應體現中心城區高于周邊的原則。表述為:“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并根據高于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同時,“本市對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定價。”
有委員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車價格具有民生性質,應當以滿足當地居民停車需求為重點予以考慮。據此,三審稿中增加了新的內容,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據了解,居住停車價格僅限于居住在該區域的居民享有。
嚴控核心區機動車保有量
為保障停車治理的推進,三審稿建議在市政府職責中增加“將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方法,嚴格控制核心區、城市副中心機動車保有量,逐步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規定。
三審稿中還將停車秩序的維護納入到各單位的“門前三包”中。增加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三審稿強調停車要有有償意識,還倡導有位購車。表述為“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有償使用、嚴格執法、共享利用、社會共治。全社會應當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本市倡導、宣傳有位購車、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
滿足條件的公共車位應向社會錯時開放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居住小區首先應當按照泊位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在居住停車配件設施不足的情況下,條例規定了七種方式予以補充:一是居住區內不挖潛,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二是與周邊單位錯時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實行有償使用;三是獨立建設,獨立設置的中心城區域配套停車設施,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實行劃撥或者協議出讓;四是利用臨時閑置空地,待建土地、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設置臨時停車設施;五是利用地下空間,利用地下空間單獨選址的,可以依法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減免工程使用費;六是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機械式或自走式立體化改造,符合條件的享受鼓勵政策;七是設置路側臨時居住停車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確實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由區政府、街鄉組織設置臨時停車路段、泊位。
針對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位錯時共享,二審稿曾規定:“國家、團體、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在三審稿中,該款修改為:“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實行有償使用。”
李小娟介紹,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組織的停車資源普查數據顯示,目前各類停車資源夜間利用不充分,居住區的車位利用基本飽和或嚴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車位利用仍有空間,約占60%的車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議修改該款。
2019年底路側停車全部電子收費
道路停車電子收費方面,三審稿規定“本市道路停車實行電子收費。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推進電子收費工作時限”。按照停車改革方案,2019年底,實現全市路側停車電子收費全覆蓋。為避免實行電子收費后,道路停車經營企業存在轉包、議價等行為,三審稿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協議示范文本,并將擅自轉包、不執行電子收費、議價等行為,納入終止協議的情形”。(李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