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3日訊 進入3月份,各類汽車展銷會逐漸密集起來,3月13日,青島市工商局根據2017年汽車類投訴情況分析發現,在消費者購車過程中,“違背消費者意愿強制交易行為、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不履行‘三包責任’義務的侵權行為”投訴較為集中,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青島工商提醒消費者在購車時應特別注意這些“陷阱”。
據了解,強制消費者購買車輛商業保險行為、強制為消費者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服務行為、強制搭售汽車裝飾品行為等是違背消費者意愿強制交易行為最為常見的表現。工商執法人員表示,這些強制交易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汽車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工商執法人員表示,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形式多樣。
亂列不可抗力條款范圍
“由于生產廠家延遲發貨、運輸車輛發生故障等造成的延期交車情形,列入不可抗力條款范疇”。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經銷商將“生產廠家延遲發貨、運輸車輛發生故障等”作為不可抗力情形,擴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圍,屬于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條款。
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責任
“在簽訂合同后,如遇國家或地方政府相關稅費調整和車輛生產廠商調整零售價格,賣方有權變更合同,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除車輛本身質量問題外,購車人不得向賣方提出退車要求”。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出現一方遲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外,如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消費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加重消費者責任
“購車人對車輛私自進行改裝或加裝附件,發生故障由購車人自行負責,由賣方承擔的‘三包’責任,自購車人改裝或加裝附件之日自動終止”。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賣方將“加裝附件”也作為免除三包責任的條件,無論“加裝附件”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作為免除三包責任的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在交車前賣方有權對車輛存在的由于運輸或生產廠商原因造成的外觀瑕疵或輕微質量問題進行修復,對車前預檢及修理工作無須取得購車人同意,也無須向購車人特別披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規定。
不履行“三包責任”義務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不在指定點的維修站進行保養、檢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應免費更換變成免費修理”。工商執法人員表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對《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補充說明:“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期內,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與該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也就是說,脫離保養不等于脫離保修。《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
信網全媒體記者 杜杲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