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朱健勇 王榮輝)近兩年來,國內的二手車市場可謂是火爆之極,通過二手車交易平臺購買一臺汽車也成為了居家省錢的好辦法,但在光鮮之下,難免也暴露了諸多問題,天津王先生就在買二手車時碰到了這么一件煩心事。
2017年11月,家住天津的王先生欲購買一輛二手車在河南使用,便將自己的購車意向和用途向瓜子二手車的工作人員講明,“我當時給他說的清清楚楚,我要遷至河南過戶,他們的人也同意了。”王先生表示,當時工作人員保證車輛可以遷至外省市辦理過戶,他這才在瓜子二手車APP平臺預約看車。
2017年11月19日,王先生在工作人員的介紹下,選中一輛雪弗蘭二手車,約定以64000元人民幣價格購買該車,并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王先生現場微信轉賬給工作人員3500元人民幣服務費及定金500元,算是初步定下這件事,但是在后來車輛過戶過程中,工作人員向王先生表示,車輛無法遷至河南省辦理過戶手續,“不能在河南過戶,我還買它干嘛”,無奈之下,王先生退了車輛,將500元的保證金賠償給車主,并希望瓜子二手車退還3500元服務費,但瓜子二手車認為已經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拒絕退服務款。幾經交涉未果,王先生將瓜子二手車告上法庭。
王先生對此認為,瓜子二手車在購買協議上存在漏洞,這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瓜子二手車在收取服務費時,不應以是否簽訂合同作為評判標準,而應以實際能否促成合同成立作為收取服務費的依據。
該案于3月20日在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宣判,據王先生提供的判決書上顯示,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判決書顯示,被告瓜子公司系有資質的中介公司,系合同居間服務方,所服務的買賣車輛因政策原因不能過戶到河南省,致使車輛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未促成二手車買賣合同成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瓜子公司依據二手車買賣合同所得居間服務費,依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故應予返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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