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關桂峰)記者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了解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與交通委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區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進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實施意見還要求,確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并規定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為進一步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電動汽車的推廣使用,北京市將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實施意見,各區在具備條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記者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共有約2000個電動汽車充電場站,約2萬個電動汽車充電樁。
為了平衡電動汽車充電和燃油車泊車間的矛盾,實施意見提出兩種電動車車位,分別是電動汽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并要求燃油車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發現燃油車輛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執法。
實施意見要求,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并提示車主留下聯系信息,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