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紹興支隊副支隊長馬希來近日對記者表示,“今年以來,我們用高清探頭查獲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違法行為2000余起。這個數字,還只是我們查獲的,沒有查獲的肯定還有。而且,這還只是在我們轄區,如果放大到全國范圍,將會是一個不小的數量。”
開車使用手機的危害有多大,相信每一個心有余悸的駕駛人和乘車人都有體會。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的一份專題報告也表明,開車玩手機已經成為交通事故中排名第三的誘因,而前兩名分別是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而且,央視曾統計,開車看手機時發生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駕駛時的23倍;開車打電話時發生事故概率是普通駕駛的2.8倍。開車看手機不僅威脅司機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致使交通擁堵問題更加嚴重。可見,無論是從數據上看,還是從日常生活的感受上看,開車使用手機的危害性都直追酒駕。因此,治理開車使用手機既有緊迫性,也有必要性。
可是,與智能手機的發展速度和玩手機的普遍程度相比,我國在立法方面的規定稍顯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只作出了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并沒有對使用手機的其他行為以及如何處罰作出規定。而且,正如法律專家所說,開車使用手機雖然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還沒有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扣分和罰款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沒必要使用“限制人身自由”這個措施進行規制。
應該說,立法層面上解決開車使用手機確實應當慎重,是否入刑也應當經過詳盡的討論和嚴格的界定,而且,還得考慮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下不同行為危害程度的差異。畢竟,刑罰作為一種強制約束,不能有模糊的界定。這是尊重法律的表現,也是便于執法的需要。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沒有解決的辦法。比如,開車發短信、發微信、刷App等行為比較隱蔽,難以取證,是否可以通過流量數據下載的速率找到線索,即如果司機在駕駛時或事故發生時其手機出現持續的、較大的流量速率,便可推斷是在使用手機,便可用數據記錄作為證據。還有,雖然不能單獨處罰開車使用手機,但是否可以將開車使用手機當成交通執法的一個加分項,比如,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一旦發現駕駛人有使用手機的情節,應當加大處罰力度;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也應該考慮到使用手機的因素,按照規定從重審判,只要發現,決不寬貸。從而使駕駛人認識到,開車使用手機絕對不是小事,而是關乎生命安全的大事,也讓社會明白駕車使用手機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同時,還可以通過社會公眾的監督,對開車使用手機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讓駕駛員時刻繃緊神經,保證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