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 禁
像絕大多數新車PDI(新車售前檢測證明)維權官司一樣,消費者維權史上數額最高的貴陽賓利慕尚“退一賠三”案最終敗訴。只是這次二審判決的法院規格有點高,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原“退一賠三”總金額1650萬元的判決,由新貴興賓利經銷商賠償車主11萬元,車主負擔31.1萬元訴訟費而結案。
為什么消費者二審會敗訴呢?就被告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則認為,由于窗簾更換沒有給楊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其次被告沒有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所以雖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權,但不構成欺詐。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會成員李顏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過去多年來,不少消費者因PDI問題過度維權,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指導意義,以后可以作為此類案件的判例。
長久以來,汽車行業沒有統一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行業標準,導致涉及相關領域的法律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才發布《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一旦出問題是否需要“退一賠三”做出一些界定?
據李顏偉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時,分別請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相關負責人到堂舉證和說明。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法律專家武峰表示,上述裁判標準雖然是法院在個案中作出的界定,但根據判例尤其還是最高司法機關作出的判例,“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這些典型的案例指導功能,對今后同類案件的巨大影響是毋庸置疑的。
相關案例在國外會如何處理呢?曾在北美福特工作過的美籍華人陳超卓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參考美國的"檸檬法案",如果交付的車無質量問題,則不屬于欺騙,經銷商對車廠發來車輛都會檢查,如有輕微瑕疵(本案所列),整理后無瑕疵售出,應該視同新車。就像整車廠組裝完成后,質量檢測出小瑕疵,也會挑出來處理好后再發車,一樣的邏輯。
不告知瑕疵經銷商是否存在欺詐?
事情起因于2014年,車主楊先生從貴陽新貴興賓利授權經銷商購入價值近600萬元賓利慕尚一輛,使用兩年后,通過網上查詢到該車有更換窗簾和漆面輕微損害處理。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定新貴興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為此賓利慕尚車主獲賠1650萬元。由此,我國史上最貴汽車維權退一賠三案誕生。
在一審正式宣判之后,銷售商貴陽新貴興提起上訴。今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欺詐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原告負擔該案一審、二審的絕大部分訴訟費用合計30余萬元。
新車在交付前,都會進行檢查和矯正檢測,其中包括了新車外觀外飾、隨車工具等靜態檢查,功能性零部件、機械結構等動態檢查,也就是所謂的PDI程序,而本案在二審的焦點就是經銷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存在欺詐。
最高法院二審時,聽取了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關于PDI程序的陳述。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相關負責人援引《指引》,列出了經銷商應對消費者進行告知的情形和標準,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業慣例,對PDI程序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應該告知消費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
在新貴興公司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描述,二審判決書提及,關于商品信息全面告知,并非指于商品有關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財產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由于受損漆面比較輕微,通過拋光打蠟處理即可,此類輕微瑕疵經銷商處理屬于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告知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關于窗簾異響更換,新貴興是否構成欺詐呢?由于窗簾更換沒有給楊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其次新貴興公司沒有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新貴興公司將兩處操作都如實記錄并上傳到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的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披露;無證據證明新貴興公司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所以雖然在告知上侵犯了楊先生知情權,但不構成欺詐。
貴陽賓利慕尚維權案屬于過度維權
實際上,梳理近年來的“退一賠三”的案例,車主維權成功者并不多。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大約超過14宗“退一賠三”案例,爭議發生的時間,離買車的時間最短的6個月以內,最長的有3年多。至今車主完全勝訴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審級有一審、二審、再審,但絕大多數都是打到二審就結案,并且大多是車主敗訴。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商家存在欺詐消費要“退一賠三”,然而當車主發現問題后,要維權索賠將要面臨很長的一條維權路要走。“汽車維權賠償問題不在少數,但是“退一賠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楊兆全表示,二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是情理法三者結合的非常完美的判決,充分提現了法律維護公平和平衡的社會價值。汽車銷售商隱瞞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觀上基本上沒有影響,不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實質損害,那么維持交易的穩定性是最合理的。當然,經銷商故意隱瞞瑕疵是要對客戶承擔一定責任的,這種責任通過一定的經濟補償來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長期在國外生活的陳超卓也認為,貴陽賓利慕尚“退一賠三”案屬于車主過度維權,“這個問題被天價豪車賓利給放大了,實際上普通車輛做PDI檢測是常規流程,經銷商檢測出小瑕疵都處理完了,難道整車廠如果把有瑕疵的座椅或窗簾換了會披露嗎?”
他表示,如果車主認為車子質量有問題,完全可以按照質量問題進行投訴,比如經銷商換了次的窗簾,補的漆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