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州晚報》報道,臺江椒江城市之光小區一輛停了兩年多的別克君威,近日被小區物業拆解當廢品賣了。車主王先生非常生氣地選擇報警處理,他表示:“物業明知道這是我的車,不讓停可以通知我挪走,我又不是不挪,他們有什么權利把我的車當廢品賣了?”
物業竟然把業主車子當廢品給賣了,這還了得?如果不了解其中來龍去脈,絕大多數人肯定毫不遲疑地站在業主這邊。但是,內情卻讓人哭笑不得。原來,王先生根本不是這個小區的業主,而是鄰近一個小區的業主,他不止在城市之光小區停了一輛車,而是停一輛還占道一輛,常年霸占著小區的消防通道,當做自家停車場。
關鍵是,王先生如今的說法一定有不實成分。他聲稱物業明知道這是他的車,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就擅自處置了。實際上,小區業委會早在2016年5月就貼出通告要求業主和租戶自行處理報廢汽車,否則將“按照無主車輛一次處理”,所以物業這么做并非“師出無名”。再說了,小區消防通道禁止停車,這本不需要物業普及常識,王先生的車子占道兩年多,何須業委會、業主來告訴他這么做是不對的?
一般來講,物業如果不是找不到車主,或者溝通無效,是不太可能采取這種單方面措施的。王先生車子占道,有沒有放上自己的聯系方式呢?肯定沒有。有沒有交車位管理費呢?肯定也沒有。既然王先生還有一輛車也停在“報廢車”邊上,是否知道自己的車子阻礙了小區施工?不太可能不知道。王先生自己也承認,兩個月前是看到車窗上貼有挪車通知單的。那么,出現這樣的事情又該怪誰呢?網友對此評價,王先生車子被物業拆解成廢品,只能說是活該。
至于說小區物業無權這么做,這卻是另一碼事。道理上,物業是替小區業主執行了“自治權”,但從法理上,這確實于法無據。也就是說,哪怕碰到這么惡劣的行為,物業也無權這么做。問題是,物業不這么做,事情能得到解決嗎?恐怕很難。如果物業找交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估計會說這是小區自己的事情,找消防部門,消防部門也只能讓物業把車子挪到非消防通道上,可是物業總不能還騰出一個車位來停放這輛找不到車主、常年亂停放的車子吧?這背后折射的是管理上的模糊地帶,而不是說王先生這種行為就有理了。
在許多小區和道路泊位上,我們也經常看到這種“僵尸車”,大多飽經風霜、銹跡斑斑。且不說這背后有什么故事,是車主隨意遺棄,還是有人為保留車牌而故意這么做,這些“僵尸車”顯然給小區、給車位管理造成了難題。任由這些報廢車隨意停放,不僅影響小區環境,而且浪費公共資源,終歸也不是個事情。所以,希望在接下來對相關糾紛的處理上,有關部門應看到物業的無奈之處,盡量給予理解支持。
上述案例還可以給其他小區一個經驗借鑒,了解物業的權責范疇,以及采取何種辦法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例如,小區物業或許可以更聰明一些,把車子挪到小區外面,對準交通攝像頭,看看業主會不會來處理? (魏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