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交通委網站3日消息,《關于對停車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征求意見稿)(下稱“《備忘錄》”)公布,擬對停車行業三大主體的7類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包括不得申請居住停車認證和享受居住停車優惠、限制開展停車相關經營活動等12項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介紹,《備忘錄》的起草,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北京市信用體系建設文件精神,依法依規推進停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道路停車秩序治理成效。
根據《備忘錄》,停車人失信行為有兩類,一是不按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經區停車管理部門催繳達到3次仍不繳納的;二是因違法停車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公安交管部門處罰達到3次的。
聯合懲戒措施主要有6方面,具體為:不得申請道路停車居住認證并享受居住停車優惠;限制失信主體享受優惠性政策;供調整保險費率時審慎性參考;供提高貸款利率時審慎性參考;向社會公布;獲得榮譽限制。
停車從業企業失信行為有三類,一是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未將相關信息接入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被處罰后仍不改正的;二是違反經營、價格等方面法律法規,一年內被相關部門處罰達到3次的;三是改變停車設施用途,達到5個停車泊位的。
聯合懲戒措施主要有9方面,具體為:依法加強對停車經營行為的監督、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不予辦理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限制開展停車相關經營活動,道路停車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區停車管理部門清退的,三年內不得參與北京市道路停車管理投標活動;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作為選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參考;限制失信主體享受優惠性政策;向社會公布;獲得榮譽限制。
停車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失信行為有兩類,一是道路停車管理員存在現場收費、偽造訂單等行為的;二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因從事道路停車“黑收費”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對此,《備忘錄》明確的聯合懲戒措施主要有4方面,具體為:限制開展停車相關經營活動,道路停車管理員存在現場收費、偽造訂單、黑收費等行為的,經清退后全市停車企業不得再錄用;限制失信主體享受優惠性政策;向社會公布;獲得榮譽限制。
整體來看,《備忘錄》中明確了停車人、停車從業企業、停車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等3大行業主體,失信行為共計有7類,聯合懲戒措施措施共計12項。
《備忘錄》要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欠繳道路停車費嚴重失信情形,提出失信主體名單(“黑名單”),將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車人和車輛等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停車管理信息系統,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匯總上一季度的上述信息后報送北京市交通委。
移除方面,根據《備忘錄》,嚴重失信的聯合懲戒主體名單期限為12個月,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期滿后相關主體從“黑名單”自動移除,不再對其采取懲戒措施。對于聯合懲戒期內再次出現停車不入位、欠繳停車費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嚴重失信主體,將聯合懲戒期限延長為18個月,并限制其通過參加相關培訓或者公益服務進行信用修復。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為進一步擴大社會參與,提高北京市交通運輸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18日,上述《備忘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