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擬推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新規定,在《公安部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呈現了幾大亮點,包括允許跨省份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當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公眾拍照舉報信息可作為處罰證據等。
征求意見稿允許“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擬推新規中,將違法信息審核錄入時限由原10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的期限由錄入后3日改為錄入后當日,提高向社會提供查詢的及時性;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修改為該部門應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此外,其中新增“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的內容。以后碰到遮擋號牌、壓實線變道、駕駛機動車逆行、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等情況,公眾可以拍照舉報,而舉報信息可作為處罰證據了。
同時,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對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信息、通知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征求意見稿中,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能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還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記錄在“實際駕駛人”的名下。此外,還規范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等。
公眾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或于2019年11月27日前發電子郵件到gabjgjfzc@126.com。(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