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正式施行。其中,有不少與道路交通和出行相關。
其中,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按照道路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六)車輛上下乘客時規范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七)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后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同時,《條例》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交通出行方面,將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六)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條例》指出,對于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并可以視情況不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