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實習 余昶)新能源造車的門檻再次降低。7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公布,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資質的準入與失效條件放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發布實施《準入規定》。在三年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
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工信部官網截圖
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放寬
最值得注意的是,《決定》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為了控制“造車熱”,同時遏制新能源汽車企業騙補現象,工信部于2017年大幅提高了《準入規定》中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門檻,使得企業獲得生產資質的難度不斷加大,單單“設計開發能力”這一項要求就難倒一批造車新勢力。
《準入規定》要求申請準入的企業要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以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一共包含了17項準入條件,從技術、資金到研發等多方面進行了嚴格限制。其中有8項“否決條件”,申請的企業只要超過兩項的“否決條款”未達標,就會被認定為不符合“準入條件”。
這8項“否決條款”主要要求新能源汽車企業的開發和制造技術要達到相應標準,包括整車控制系統的設計能力,動力驅動系統的研發和測試能力,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線),產品質量信息反饋體系,以及產品的安全保障機制等。這里面相對關鍵的一項就是“整車控制系統”,由于該系統的研發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同時也還需要多年技術積累,傳統車企都具備這樣的能力,對于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基本都達不到這一條件。
而在當時像北汽新能源、長城華冠、奇瑞新能源、江鈴新能源等具有傳統汽車企業背景的新能源車企滿足相關資質要容易很多。而許多造車新勢力則只能采取代工或者收購等手段來生產汽車產品,甚至時至今日,依然有車企沒能取得造車資質。
在生產資質門檻降低后,此前與傳統車企合資的造車新勢力或將獨立出來,取得屬于自身品牌的造車資質,同時會有造車新勢力“2.0版本”出現。
新能源生產資質延期一年
對于在2020年生死線邊緣掙扎的車企來說,這是一個好消息。《決定》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此前為國內梳理生產資質、整治散亂的局面,工信部要求新能源生產企業停產12月后進行公示,隨后會對其進行審查,考慮收回生產資質。但進入2020年,在車市和疫情的雙重打擊下,多家車企出現停工停產,資金難以為續的局面。其中,博郡、綠馳以及賽麟等企業已經退出市場,還有部分車企的工廠進入長期休息的狀態。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保證疫情過后的經濟恢復,工信部將造車資質的時效延長一年,給車企一個喘息的空間,而對于已經進入清算的車企,也可以進行更多的規劃。
總體而言,《決定》的公布意味著中國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門檻”與“活躍性要求”有所降低,大大提升了企業的發展彈性。“設計研發能力”的要求釋放,可以減輕部分車企的研發、技術所帶來的壓力,還可以促進車企之間的交流合作,共同應對外來企業的沖擊。而其余改變則是為有能力但短期承受壓力的車企留下余裕,也為后續新能源汽車發展埋下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