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組織起草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辦法》強調:其所稱“再制造”是指符合國家再制造標準,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再制造產品的安全標準應不低于國家對機動車維修配件的要求,成品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得低于原型新品,顯要位置須標注再制造企業商標及“再制造”標志,并做到永久保持。
《辦法》提出,從事再制造的企業,應當具備能滿足再制造生產的舊件回收能力,具備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以及具備檢測鑒定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同時,《辦法》還要求相應企業擁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并能夠建立并實行產品再制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以及就產品質量性能、售后質保、標識使用等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
對于再制造舊件的逆向物流體系及回收網絡,《辦法》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機動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同時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公司從維修渠道為再制造企業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
《辦法》還提議再制造企業制定舊件回收標準,確保回收舊件具有可再制造性,并要求再制造企業列明其實際具備的可鑒定舊件清單、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單,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及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等。
此外,《辦法》指出,通過第三方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可以向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并強調不得通過市場貿易商的途徑回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須用于本企業的再制造,不得進行轉賣。
另一方面,若再制造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利用境外舊汽車零部件開展再制造后復出口的相關業務,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商務、海關等部門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