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出《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自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在2020年11月15日前進行“保持準入”自查并報送。
《通知》指出,為了保證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持續滿足準入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高質量發展,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持續保持準入條件。
《通知》明確,將針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產品商標等內容以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持續保持準入能力要求的情況開展企業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對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的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查。
《通知》特別強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重點對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運行情況、安全預警情況及接入平臺車輛數量進行自查。
《通知》明確指出,對于存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際情況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數據填報管理系統》不一致的情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七條款的要求,重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對于存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查準入條件不能維持的情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裝備中心將對企業反饋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匯總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維持情況按照《辦法》的相關管理規定采取措施。我中心將根據自查結果進行監督抽查,對逾期未上報、社會反應集中以及重點區域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重點抽查核實,如果在抽查過程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將統一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并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同時記入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