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陽) 4月7日,工信部網站發布公開征求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中針對申請準入的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作出具體要求。
圖片來源:工信部官網
意見中提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滿足企業安全保障能力要求,針對車輛的軟件升級、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監測服務平臺,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生產企業還應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護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依法收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定重要數據目錄,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除此之外,智能網聯汽車應具有時間數據記錄和自動駕駛數據存儲功能,采集和記錄的數據至少應包括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駕駛員狀態、行車環境信息、車輛控制信息等,并應滿足相關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證車輛發生事故時設備記錄數據的完整性。
可以看出,意見中主要提及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未來隨著意見的實行,將更加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隱私安全,有助于行業建立更加規范、完整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