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余昶)2021年6月上旬,中國質量新聞網汽車資訊收到關于普利司通輪胎召回的投訴。經過調查發現,該召回是2013年末發起,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為何時隔如此之久才申請召回?還能順利召回嗎?本網就該案例向投訴人和廠家進行了歷時三周的溝通,與投訴人、廠家均有兩次以上的內容確認。還原事實,以期讓面對召回事件的消費者和廠家都能得到有益借鑒。
時隔7年半的召回申請
投訴人袁先生(化名)在湖南運營一支貨運車隊,2013年時已經擁有近200輛車,統一在當地合作的代理商處購買了千余條普利司通輪胎用于使用和更換。
2015年,袁先生獲悉所購買輪胎批次為缺陷產品,在2013年召回范圍內。“了解到這樣的情況后,我才想起有的新輪胎使用三個月后就出現裂痕,因為過去常常超載,我們也沒在意,就把輪胎更換了,現在想想可能是輪胎質量問題。”
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管理中心發布的公告可以查閱到普利司通在2013年的召回公告:由于制造工藝問題,橡膠材料接頭部位的粘合強度不足,行駛后輪胎內面會產生裂口,如果繼續使用裂口會擴大,導致空氣從接口處進入輪胎側,產生鼓包,甚至造成輪胎漏氣而無法行駛。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
于是袁先生在2015年至2020年期間陸續將車隊更換下的輪胎收集起來,截至目前共計811條,在2020年向廠家申報召回。
由于召回公告顯示召回時間限定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廠家回復為“超出召回時間不予召回”。袁先生認為:“廠家沒有通知我們,我們不知道召回這件事。”因此,袁先生向多方投訴,隨后廠家派技術人員前往袁先生所在車隊檢查。
召回有標準,811條僅12條合格
廠家工作人員于2020年10月前去檢查。本以為檢查后能直接將輪胎召回的袁先生發現,普利司通給輪胎召回設置了條件,只要滿足任何一條廠家將不予召回。條件分別是:完全使用的輪胎;爆胎、缺氣行駛碾傷、有外傷的輪胎;刻意損傷、使之變形的輪胎;非本人實際使用的輪胎;與化學物質(藥品)接觸而產生問題的輪胎;修改胎號(輪胎生產編號)的輪胎。
根據上述條件,第一次檢測的542條輪胎僅有11條可以召回。袁先生對此難以接受,經多方溝通,2021年5月12日,廠家再次派人檢測。這一次共檢測811條輪胎,符合召回標準的輪胎也不過12條。
中國質量新聞網汽車資訊對比袁先生從廠家獲得的檢測報告,發現多數輪胎是由于完全使用而不予召回,另外還有一小部分輪胎是由于輪胎“胎號”重復而不予召回。
用戶獲知信息5年后才申請召回
復盤整個事件過程,可以看到袁先生在2015年獲知召回信息,但在廠家的記錄中,自2015年起廠家400服務熱線沒有收到國袁先生的電話申請召回。并且輪胎檢查結果可以發現,多數輪胎處于使用過的狀態,可以看出袁先生在了解召回信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輪胎直至輪胎不能再次使用后,才聯系廠家進行召回更換。
至于召回信息是否通知到每一位消費者。在這一案例中,由于時間過長,袁先生稱從未收到召回通知,更不知道召回還有限制條件。對此,中國質量新聞網汽車資訊向普利司通(中國)發出采訪函,以印證案例真相,普利司通(中國)官方回復函如下。
回復函中的情況描述與袁先生的描述基本一致,可以看出普利司通對問題是重視的,并且愿意在一定條件下,為消費者解決問題。
后記:
召回是雙方的事 遇到召回應及時聯系廠家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增加,各類質量問題投訴日益增加。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些汽車制造廠商鉆制度空子和消費者過度維權等不合理現象。
為提高我國汽車整體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權益,國家陸續出臺汽車“三包”規定及召回條例,對社會、企業和消費者都有重大影響。目前來看,乘用車領域屬于越做越完善,但是商用車領域仍需努力。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明確:接到召回計劃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那么召回就只是廠家的責任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車主應當積極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消除缺陷。業內專家表示,召回本質上就是消除汽車安全隱患的一種補救措施,要想消除故障、保障安全,車主也必須積極配合。也就是說,在召回這件事上,消費者也有積極配合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到通知沒有及時實施召回,結果由此缺陷引發安全事故,那么責任得由消費者自己承擔。消費者通過不同渠道獲取消息后,也需要及時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檢查更換,知情不更換可以視為自動放棄召回。
總體來講,召回是廠商與消費者雙方的事,廠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理合法的召回服務,而消費者也應當自覺及時地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