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的一輛合資品牌轎車,使用兩年多的時間。近期車輛出現三次無法啟動的故障,消費者不敢繼續駕駛。修理者檢測后告知需更換車輛主線束。從零部件的訂購、運輸至完成維修共用了40多天,期間車輛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要求提供備用車。修理者認為,車輛主線束是特殊零部件,依照汽車三包規定,不需要提供備用車。
相關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處理意見
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不計入修理時間僅適用于更換車輛的條款,但無論更換何種零部件,只要符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修理者即需要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提供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