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陽)7月5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準入登記、上路行駛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圖片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
《條例》中表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而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而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并配備駕駛人。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為了保障行車安全并避免對當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條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首先《條例》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其次,《條例》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售后服務責任,《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售后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方面,《條例》規定,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的情況下,有必要結合智能網聯汽車的特點進一步明確相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專門設置“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章節,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并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國境內。未經批準,企業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