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的規定。
三包責任的承擔主體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即三包責任由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承擔,這是因為三包責任產生的前提是源于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汽車買賣合同,按照合同關系,銷售者是三包責任的法定承擔者。
進口商視同為生產者
絕大多數境外汽車生產者都在國內成立了獨資或合資企業,并授權這些企業作為其汽車產品的進口商,這些企業應當履行本規定關于生產者的各項義務。
未獲得境外生產者授權的進口商,如平行汽車進口商,只要進口了汽車產品并在境內銷售,也視同為生產者,應當承擔本規定中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