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第七條 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釋義
本條是生產者對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質量要求和應當執行出廠檢驗義務的規定。
一、家用汽車產品的質量要求
家用汽車產品的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家用汽車產品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基礎上,當事人對家用汽車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還應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
二、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工作,確保出廠汽車產品合格、安全。出廠檢驗記錄是在產品質量、安全等發生法律糾紛時,分清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便于查詢,應當妥善保存出廠檢驗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合格證明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汽車產品經過相關檢驗合格后出具的憑證,是車輛上牌時必備的證件,只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的車輛才可以進入市場銷售。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一律不得出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