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報告》,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汽車、車險等相關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具體如下:
一、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經營者承擔隱蔽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例如:
車輛驗收應于交付當時在交付地點進行。甲方(消費者)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乙方(經營者)提出。否則,合同車輛交付完畢后發現前述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經營者對其銷售的車輛負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向消費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約定質量標準的車輛。消費者負有檢驗義務,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檢驗并將質量異議通知經營者。車輛質量瑕疵分為外觀瑕疵與隱蔽瑕疵。對于外觀瑕疵,消費者在車輛交付時通過認真細致檢查,可以憑借肉眼觀察得以發現,因此約定應于交付當場提出質量異議具有合理性。但對于無法通過肉眼觀察當場發現、須經使用后方可發現的車輛性能、質量等隱蔽瑕疵,格式條款約定交付完畢后乙方不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地縮短了檢驗期間,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排除了經營者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二、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經營者違約時承擔返還雙倍定金的責任。
例如:
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消費者)向乙方(經營者)交納定金XX元,如甲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應返還甲方交納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賠償。定金日后抵為車款,但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車款總額。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定金具有擔保功能,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責。格式條款約定消費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而經營者不履行合同卻無須雙倍返還定金,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免除經營者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排除消費者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過高金額的定金。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通過約定按責賠付,減輕保險公司責任。
例如:
賠償處理:本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或者由事故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10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0。
保險事故不涉及其他責任方的,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按責賠付格式條款混淆了車輛損失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原則,排除了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法定權利,免除或減輕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雙方或多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保險人不負事故責任的,被保險人既有權選擇向肇事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有權選擇向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
(二)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