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包修期內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質量不得低于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時所使用零部件的質量要求的規定。
修理者開展修理工作應當對所使用的零部件質量嚴格把關,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零部件。在包修期內所使用的零部件應當是由生產者提供的,或者是生產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得低于家用汽車產品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要求用于修理的零部件的質量不得低于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是保證零部件品質的有效手段。
對于再制造零部件等非原車配置的零部件,如果用于三包修理,生產者和修理者需證明其來源及質量符合本條規定,并根據相關規定,在使用前向消費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