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的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包修期的概念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指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因汽車質量問題,依照法定的條件和要求,承擔修理、更換和退貨責任的期限。在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經營者除了承擔免費修理義務之外,對于滿足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家用汽車產品,還要承擔更換和退貨的責任。按照本規定,我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指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因家用汽車產品質量問題,承擔免費修理責任的期限。按照本規定,我國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的三包有效期和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的包修期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有效期限和包修期限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
三包有效期、包修期的起算時間點
為了便于操作和信息追溯,規定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考慮到在實際車輛銷售過程中,會出現開具購車發票后,車輛沒有第一時間交付給消費者,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已經開始計算的情形。因此,額外規定了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銷售者在銷售車輛時,應當與消費者明確交付車輛的時間節點,并將交付車輛的日期填寫在三包憑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