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更好發揮中央和國家機關示范引領作用,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號)、《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發改就業〔2023〕1017號)、《“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國管節能〔2021〕19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能源汽車配備力度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機關及其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更新各類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用車以及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用于環衛清潔、技術勘察、檢驗檢測等用途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新能源汽車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按照《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加快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老舊車輛淘汰報廢,更新車輛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統籌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車輛使用現狀、工作需要等因素,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明確新能源汽車采購數量,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按歸口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采購新能源汽車的統籌管理,除因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特殊和無適配車型等情況外,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比例應當達到《“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明確的“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目標要求,以后按規定逐步提高。
三、嚴格新能源汽車配備標準
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更新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其中,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超過18萬元;配備轎車以外的其他車型的,價格不超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當優先租用符合規定標準的新能源汽車。
四、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辦公區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序規劃類型和數量,鼓勵集中辦公區等公共區域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完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嚴格落實供電、集中充電場所安全要求。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充電基礎設施使用效率。
五、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結合本部門、本系統實際細化落實舉措,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將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情況納入中央和國家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評價、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采取適當方式對典型經驗做法進行宣傳推廣,充分發揮中央和國家機關示范引領作用,為全社會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營造良好氛圍。
對于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反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