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實習記者 賈潤梅)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明確,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根據《公告》,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關于進出口政策,《公告》明確,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并照章征稅;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煙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