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李遠莉)3月14日,貴州省工商局、省消協聯合發布2015年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銷售不合格農資 被罰款3萬元
2015年3月15日,遵義市道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王某經營的50kg/袋“武捷”牌過磷酸鈣(化肥)進行抽樣,并送遵義市質監局檢測院進行檢測。經檢驗,其有效磷的質量分數、水份的質量分數項目不符合GB20413-2006《過磷酸鈣》標準規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已銷售760袋,銷售額16720元。道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40元,罰款33440元。
案例二:“最終解釋權歸本店”被叫停
2015年5月6日,福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金山辦事處泉東市場,發現當事人劉某在營業場所門口的臺階上鋪設了兩張“五一鉅惠全場手機低價來襲”的宣傳廣告,并標明:“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福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整。
案例三:保健食品廣告 誤導消費者
2015年7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平臺監測發現:2015年5月至6月,貴陽某電視媒體發布“一碗泄油瘦身湯”保健食品廣告,涉嫌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為保健食品廣告,當事人超審批范圍發布廣告,同時在廣告宣傳中將保健食品夸大為具有治療作用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導致患者盲目相信,誤導了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之規定,已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予罰款人民幣15000元。
案例四:嚴查處方藥廣告
2015年6月,黔東南州工商局根據省工商局提供的違法廣告重點案件線索,對黔東南州某電視媒體發布的印度選停癬藥、陸陸通人參再造丸、藏福康十五味黑藥膠囊等三種藥品廣告涉嫌嚴重違法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該電視媒體發布的上述藥品廣告為委托發布,其廣告屬于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處方藥廣告,且廣告中均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及含有利用專家、患者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依據相關規定,黔東南州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梵凈美景引人往 網購門票添煩事
2015年10月3日上午,銅仁市江口縣消協接到黑灣河消費投訴點電話,稱來自于黑龍江、安微、湖北、四川、上海、重慶等8個省市的108名游客在黑灣河蓮花廣場執勤點集體投訴。
游客代表稱,國慶前夕,他們在網上看到某旅行社可代售“梵凈山旅游觀光門票”的信息,他們在網上進行了預訂,并將門票費290元匯到了某網絡旅游平臺賬戶上,但10月3日他們來到景區時卻被該旅行社代表告知門票沒有了,導致他們不能上山觀光。經江口縣消協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調解,該旅行社退還了游客購票款、賠償了游客合理損失,并向游客賠禮道歉。同時,調解人員積極與景區方面進行協商,為消費者補購了梵凈山景區門票。
案例六:購車遭遇強售保險
2015年9月6日,凱里市消費者田女士到黔東南州消協投訴,稱其8月在凱里市某汽車城繳納了5000元定金,訂購了一輛售價為15萬元的某品牌汽車,9月6日到汽車城交納了全款準備提車時,經銷商突然提出需要另外購買一筆價格為7000元的保險,消費者認為價格太高拒絕購買,經銷商表示公司規定不購買保險就不能提車。經調查調解,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營者糾正了其錯誤做法,迅速為消費者辦理了提車手續。
案例七:預付卡退款遭拒絕 消協調解挽回損失
2015年6月24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消費者袁女士到七星關區消費者協會市東分會投訴,反映她2012年4月30日花1980元錢在七星關城區某婚紗攝影店辦理了一張預付消費卡,當天消費了480元,剩余的1500元一直未使用。按照當時與經營者簽署的合同規定,如消費卡內剩余金額未消費,滿3年后可以返還余額。袁女士在3年中沒有使用過該卡,辦理的這張卡按約定應返還1500元。
2015年5月1日,袁女士找到該婚紗攝影店,要求返還消費卡上的1500元錢,可婚紗攝影店人員說老板已換,合同是原來的老板簽訂的,現在無法返還。于是,袁女士向消協投訴,請求幫助挽回損失。在消協的調解下,經征得消費者同意,該婚紗攝影店用消費者所需的折合1500元錢的商品返還給袁女士。
案例八:金項鏈“以舊換新”重量減
2015年4月9日,消費者鄧某到遵義市道真自治縣消協投訴,稱其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場的金銀珠寶柜臺將自己8.942克的“中暉”牌千足金項鏈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并交加工費118元后),換得老鳳祥牌3D硬金吊墜一個,在佩戴中發現換來的吊墜在重量上有問題,便到金銀店約秤,發現該吊墜(還包括帶子)只有3克。
于是,當事人與經營者協商要求退回原8.942克金項鏈,但商場金銀珠寶柜臺負責人以“當時消費者認可為由”拒絕消費者要求。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當事人到道真自治縣消費者協會投訴。經道真縣消協調查調解,由于經營者已將消費者原來的項鏈進行了加工處理,于是經營者將店內一條8.248克的同品牌千足金項鏈換給鄧某,對相差的0.69克由經營者按銷售價288元/克,補給消費者差價198.72元。同時,消費者將老鳳祥3D硬金(3克)吊墜退還給經營者,并一次性支付經營者加工費100元。
案例九:銀行存款不翼而飛
2015年3月31日,消費者鄭女士到盤縣消協投訴稱,3月30日她接到一條短信:“{XX支付}驗證碼78…6,開通快捷支付后,銀行卡將與XX支付賬號(183……164)綁定。共抵詐騙,守護驗證碼。”
隨后,又收到工商銀行短信提示:“你某某卡號,工商銀行支出(XX支付)1000元”。她覺得非常奇怪,自己既不上網,也不在網上開展任何業務,收到第一條短信后也未予理會,怎么會有此類情況發生?感覺被騙了,于是急忙到銀行取出余下的存款并凍結了賬戶。
盤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與工商銀行盤縣支行、縣移動公司、縣電信公司等取得聯系,積極展開調查。經調解,“XX支付”平臺啟動先行補償程序,先行墊付1000元補償給鄭女士。
案例十:網絡沙發質量差 消協介入得退款
2015年7月14日,消費者謝某到省消協投訴,稱其5月31日在某網絡交易平臺的某旗艦店購買了一套價格8180元的真皮沙發,可安裝好以后發現沙發坐上去容易變形,感覺沙發的皮質不好,希望退貨退款。可是與經銷商聯系卻得不到回應,與某網絡交易平臺聯系協商退貨也得不到明確答復。省消協受理投訴后,積極與某網絡交易平臺和其所在地的消協協調,得到當地消協的大力支持,最終經營者同意退貨,并退回消費者8180元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