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買到假貨,孫先生特意到華潤萬家分店買了7瓶茅臺酒,沒想到還是買到了假貨,為此孫先生將華潤超市告上法院,最終二中院判決華潤超市退貨退款并十倍賠償。
今天上午,二中院通報食品安全糾紛案件,2015年比2014年增長近5倍,超八成為職業打假人打假,主要集中在保健食品領域,被告商家涉及華潤、物美、華聯等超市,其中七成案件中售假者被判十倍賠償。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法院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糾紛增長近5倍
據二中院介紹,2014年及2015年,二中院審結消費者維權糾紛二審案件分別為36件和108件;其中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分別為9件和51件。相對2014年而言,2015年審結的食品安全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了近5倍,在消費者維權糾紛案件中的占比也從25.0%攀升至47.2%。
職業打假人起訴超八成
在二中院2014年審結的9件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的有5件;在2015年審結的51件中,“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的有42件,占比超八成。
法官表示,“職業打假人”采取的方式通常為短時間內針對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訴訟,被告均為零售商,且多為經濟實力較強、社會知名度較高的大型連鎖超市、百貨商場。《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權益受損,可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這激發了消費者尤其是“職業打假人”維權的積極性。
從二中院近兩年審結的60起食品安全糾紛案件看,消費者起訴時均會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其中,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達44件,占比高達73.3%。
保健食品、食品標簽問題最多
在這些食品糾紛案件中,最多的是保健食品。在2014年審結的9起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標的物為保健食品的有2件,占22.2%。在2015年審結的51起案件中,標的物為保健食品的有18起,占比達35.3%。涉案保健食品多為添加劑未明確標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進口保健食品未通過國家食品監管部門注冊認證、未取得“藍帽子”標識等。
法官表示,該院審理的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一半以上涉及食品外包裝標簽標示事項。二中院近兩年審結的60起案件中,有32起為標簽、標識、說明書標示事項不規范,占53.3%。主要表現在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標示內容有遺漏。在30起案件中,食品外包裝標簽未標示質量等級、規格、反式脂肪酸含量或者不適宜人群等信息。
60起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等故意違法行為的有22起,占36.7%。經營者故意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未及時將過期食品下架;錯誤標示食品產地;“套牌”馳名商標;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銷售保健食品時宣稱能治愈癌癥、降血壓、減肥。
此外,食品經營者還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進口食品經營者惡意規避法律規定和行政監管等問題。
典型案例
華潤賣假茅臺 被判十倍賠償
孫先生在西單的華潤萬家分店買了7瓶53度的貴州茅臺酒。此后他將1瓶送至食品檢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論為:本酒樣不是貴州茅臺酒。孫先生遂到工商局舉報,工商局將上述茅臺酒中的5瓶送至茅臺酒廠鑒定,鑒定結論為:該送檢樣酒不是茅臺酒廠生產、包裝,屬侵犯茅臺酒廠注冊商標貴州茅臺專用權的產品。
孫先生據此訴至法院,要求華潤超市退還貨款,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并承擔檢測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檢驗鑒定機構與茅臺酒廠出具的鑒定結論,可以證明華潤超市銷售的茅臺酒不是貴州茅臺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超市在進貨時應審查并保留能夠證明涉案酒水來源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據,并提供購銷臺賬,但其并未提供,故應認定華潤超市在銷售時即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責任。二中院判決華潤超市退貨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