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
P2P誘人“錢景”暗藏陷阱
投資款不用于真正投資 實控人攜款潛逃或揮霍
昨天,大興法院召開“P2P網貸案件法律風險及防范”新聞通報會,據統計,2014年該院尚未受理過涉P2P案件,但去年就冒出18件。
亂象
運營模式多樣需謹慎
大興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曉表示,目前P2P網貸存的運營存在多種模式,其中最常見的一種即為“純中介模式”。此種模式下,出借人及借款人在平臺中自由交易,有資金需求意向的借款人在平臺上發布借款標,而對該借款標有意向的出借人均可參與競標。不過王曉提示稱,另有一種以詐騙為目的非法模式需要投資者提高警惕。“不少網貸機構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王曉表示,詐騙者利用后投資人的錢款向之前的投資人支付所謂的高額利息,以騙取投資人的信任,而實際上詐騙者并未將投資人的款項用于真正投資。平臺在前期較短時間內向投資人兌付了所謂的高額利息后,實際控制人便攜款潛逃。有的則是營造公司虛假繁榮的景象,而實際情況則是平臺控制人將投資人的出借款項揮霍一空。
風險
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當平臺出現提現困難、擠兌情形時,平臺往往會采取多種變通手段以維持運營。其中一種典型作法是“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為股權后,性質發生根本性變化,投資人不易將出資取回。投資人雖成為股東,但對公司經營狀況如何、可持續發展如何都未可知。王曉表示,在未充分了解新公司成立目的、盈利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信息的情況下,投資人貿然選擇債權轉股權,可能存在較大風險。
另外,P2P網貸平臺通過網站往往會作出諸如一定期限內保本付息或高額回報之類的宣傳,這便與《非法集資解釋》中的要件相符,再加上平臺通常會要求出借人將款項先行轉入平臺賬戶,借款人在還款時也被要求轉入平臺賬戶,很容易形成資金池,此時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
預防
注意留存證據材料
王曉提示稱,一旦發生借款無法清償的情形,建議出借人及時保留包括電子借款合同等在內的證據材料,第一時間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法院在面對可能出現的大量P2P網貸案件時,尤其是涉及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情形,應及時審查是否涉及刑事,如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