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昨起廢止
21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宣告廢止。有業內人士認為,舊辦法的廢除,或是在為出租車改革意見和專車管理辦法的出臺鋪路。
被廢止的《管理辦法》自1998年起施行,至今已有18年。1年多以前,《管理辦法》就已迎來它的“替代品”——《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后者是由交通運輸部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此后,《管理辦法》開始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不過,全國多地實施的出租車“份子錢”制度仍是脫胎于此。
去年10月上旬,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到了“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這與《管理辦法》的“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規定相互矛盾。因此,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被業內人士視作在為出租車改革指導意見和專車管理辦法兩大新規鋪路,或意味著距離它們的正式出臺為時不遠。
對此,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表示,有廢就有立,廢了舊的出租車管理辦法,意味著新的將很快落地,管理不可能長時間“真空”,新法規不可能再擱置,否則已經有點混亂的出租車市場就更加“無王管”了。
此前,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全國兩會期間接受采訪時曾表示,出租車改革指導意見和專車管理辦法已經制定,出臺時間“越快越好”。(記者馬化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