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許晨輝)由于非法募集資金,上海喆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喆麟基金”)近日接到證監會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開出的首例罰單,并處以頂格處罰。
2014年10月,陜西金開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開宏”)向投資者王某某銷售喆麟基金擔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額,王某某實繳出資額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于100萬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11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該法對合格投資者有明確的界定,即具備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稱,喆麟基金、金開宏為關聯企業,上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陳社樂、黃琳,二人也是對喆麟基金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