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4月1日正式施行。為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工商總局辦公廳3月31日發出通知,對《辦法》實施工作進行詳細部署。
工商總局明確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職責分工。各地工商部門應確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管理工作,并會同信息化部門開發和改造相關業務系統,推動落實各項工作要求。
工商總局要求,明確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一,準確把握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移出規則。第二,明確異地行政處罰案件的信息交換程序。第三,做好列入移出的公示工作。第四,正確處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競合的情形。第五,明確企業注銷后的處理方式。
工商總局要求,加強信息化技術保障,開發管理系統或模塊,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數據庫,完善執法辦案系統,完善公示系統,完善登記注冊系統。充分發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作用。各地工商部門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企業和社會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的知曉度,使企業認識到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嚴重后果,主動避免出現違法行為。在履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各項程序時,要明確告知企業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復方式及權利救濟手段,做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要突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拓展應用領域。具備條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規或運行有效的跨部門合作機制,以貫徹落實《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為契機,主動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等信息推送給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失信聯合懲戒,并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及時反饋聯合懲戒結果,提高企業綜合監管效能。要充分挖掘利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數據,結合其他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對市場秩序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歸納和判斷,為科學決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