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修改通過新版《環評法》
“未批先建”不再允許補辦手續
北京商報訊(記者 蔣夢惟)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京閉幕,會議審議通過了六部法律的修訂,其中就包括了此前備受關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據悉,審議通過的《環評法》修改了九大項內容,尤其是對部分地方頻繁發生的環評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收嚴了處罰措施。根據新修訂的《環評法》,允許建設項目事后補環評手續的內容被刪除,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最高將被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5%,這意味著,投資額上億元的項目被處罰金額可能高達幾百萬元,與此前最高20萬元的處罰額度相比,威懾度大大增加。
通過對比修改前后的《環評法》,北京商報記者發現,原本法律允許的建設單位可以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內容被刪除了,而且存在“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處罰標準大幅提高。
根據原《環評法》,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相關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修訂后的《環評法》正式確定,只要“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就要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業內人士表示,其實,本次《環評法》中對于“未批先建”補辦手續內容的刪除,其實是對該政策與新《環保法》中相悖內容的修改,此前通過修訂的新《環保法》已經取消了補辦環評手續的相關規定。而日前,多家高校環境法學相關研究部門聯合發布的《新〈環保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中曾披露,現在各地“未批先建”現象仍普遍存在,在各省級環保部門公布的209個“未批先建”環評違法項目中,僅有32%的項目未準許補辦手續,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允許“未批先建”的項目、企業事后補辦環評手續,而且沒有罰款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