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0日發布《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這是我國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問題的重要文件,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意見明確了通過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等七個降杠桿的主要途徑,提出以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開展債轉股,并明確了債轉股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七條路徑降杠桿
《意見》指出,堅持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向,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通過推進兼并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破產、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優化布局,為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夯實基礎。在推進降杠桿過程中,要堅持市場化原則、法治化原則、有序開展原則、統籌協調原則。
《意見》提出了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主要途徑。一是積極推進企業兼并重組。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推動重點行業兼并重組;引導企業業務結構重組;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二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強化國有企業降杠桿的考核機制;三是多措并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積極開展以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等財產權利和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財產權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四是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降低企業財務負擔;五是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的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六是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七是積極發展股權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股票進行股權融資。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
“在降杠桿和債轉股過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稅收政策支持。”財政部部長助理戴柏華10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中表示,比如在企業重組方面,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相關的稅收方面都有相應的減免優惠。另外,在企業的破產注銷方面,明確企業破產所涉及到清算的費用以及企業職工工資等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進行扣除。對企業資產證券化方面,規定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有關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最后對銀行呆賬,明確只要是符合“真實損失”原則的呆賬,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進行扣除。
央行副行長范一飛表示,在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政策、調控貨幣和信貸供應總量時,會充分考慮降杠桿的需要及其影響,既要為降杠桿創造必要的貨幣政策空間,又要用還原方法和可比視角來計量貨幣信貸變化,更加精準地把握貨幣信貸調控力度和節奏。
債轉股拒絕“僵尸企業”
為細化和明確具體的實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國務院還出臺了《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指導意見》明確了債轉股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即“四個禁止,三個鼓勵”:嚴禁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參與債轉股。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轉股債權范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轉股債權質量類型由債權人、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指導意見》指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經批準,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參考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非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特別是可用于股本投資的資金,包括各類受托管理的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金融債券,探索發行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債券,并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實施機構對股權有退出預期的,可與企業協商約定所持股權的退出方式。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轉讓時應遵守限售期等證券監管規定。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利用并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實現轉讓退出。
“市場化債轉股是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重要舉措之一,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防風險的重要結合點,但市場化債轉股絕不是‘免費午餐’。”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在國新辦發布會中表示,與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完全不同,市場化法治化是本次債轉股的突出特征,在轉股對象企業選擇,轉股資產定價,資金化籌集,股權管理和退出等方面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同時履行相關程序,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政府不兜底,不干預市場化債轉股的具體事務,不搞“拉郎配”,并對原股東不免責。同時,強化監管、強化信用約束、強化追責。
連維良指出,在開展債轉股過程中需防范道德風險,避免借債轉股之機惡意逃廢債務;防范債轉股之后債權變成股權,避免股東權益落實不到位帶來的風險;避免債轉股之后再重新大幅度舉債,造成降而復升的情況。
“本次市場化債轉股的主要目標不是化解銀行體系風險。”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今天的銀行業和上世紀90年代的銀行業已經不能同日而語,今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只有1.75%左右,資本充足率達到13%以上,撥備覆蓋率達到176%,我國的銀行業是安全的、穩健的。本輪債轉股的債權范圍也包括正常貸款等,并非專門針對不良貸款,而是為有效降低企業債務水平和杠桿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記者 劉麗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