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許諾高額固定回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致投資人損失1527萬余元獲刑
青年報資深記者 郭穎 通訊員 李鴻光
本報訊 打著能獲得高于銀行存款數倍投資回報的旗號,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4443萬元人民幣,導致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1527萬余元。上海靜安法院近日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金湖匯豐房地產有限公司、萬尚聯合控股有限公司各處罰金30萬元;除判處屬累犯的朱某有期徒刑9個月外;判處林某、鄧某、秦某、王某及方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拘役三個月緩刑3個月的不等處罰;并對林某等人處于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
2015年3月至7月間,來自浙江樂清的林某為籌集資金,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金湖公司名下房產設計商品房投資回購計劃,以承諾給付7.2%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投資者簽訂《商品房投資與回購協議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期間,林某聘請了廣東籍的鄧某擔任萬尚公司總裁,由鄧某統籌管理吸收資金業務。同年3月,經鄧某介紹,林某以金湖公司名義與山西籍人秦某簽訂《委托融資協議》,以秦某實際控制的合靈公司為平臺銷售上述商品房投資回購計劃,對外非法吸收資金。
同年4月,林某又出資設立圖緣公司,租賃本市靜安區銅仁路一處辦公場所,并委派鄧某管理該公司,以該公司為平臺繼續銷售上述商品房投資回購計劃,對外非法吸收資金。而江蘇籍人朱某、安徽籍人王某及江蘇籍人方某分別擔任涉案公司的銷售部總經理或銷售經理,采用發名片、打電話等方式向不特定的投資者推銷上述商品房投資計劃,再由投資者與金湖公司簽訂《商品房投資與回購合同書》,約定由投資者購買計劃公司名下的房產,但暫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金湖公司有權回購投資者所投資的房產,并承諾支付投資者在此期間物業投資收益每月為0.6%,萬尚公司作為擔保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經司法會計鑒定,萬尚公司、金湖公司及林某、鄧某、朱某非法吸收資金4443萬元,造成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1527萬余元;秦某非法吸收資金3744萬元,造成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935萬余元;王某非法吸收資金520萬元。造成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434萬余元;方某非法吸收資金140萬元,造成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122萬元。上述資金進入萬尚公司、金湖公司及林某控制的賬戶后,用于支付投資人本息2817萬余元,用于支付上述理財產品的籌備、運營費用759萬余元,用于支付其他公司、個人款項877萬元。
2015年7月31日,因資金鏈斷裂,林某等人無法兌現許諾的高額回報,公司負責人鄧某被憤怒的投資虧損人扭送至公安機關。從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間,“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的涉案公司及相關人員秦某、林某、朱某、王某及方某先后向上海警方自首,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法院審理中,各被告人退賠了全部投資款,其中林某退賠了1447.9萬元,秦某退賠了98萬元,鄧某退賠了20萬余元,朱某退賠了20萬元,王某退賠了3萬元,方某退賠了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