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記者從廈門海滄檢驗檢疫局了解到,根據第1272/2008號規例(即歐盟《分類、標簽及包裝規例》中有關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包裝的規定,通常稱為CLP規例),混合物標簽的兩年過渡期即將于2017年6月1日屆滿完結。
據了解,CLP規例不僅適用于工業用混合物,同時還涵蓋黏合劑和溶劑等消費品、各類油漆和染料、清潔劑(洗潔劑、除垢劑及除油劑)、肥料及香味蠟燭等,只有少數產品可獲豁免。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相關出口歐盟市場的企業,第1999/45/EC號指令(即歐盟《危險配制品指令》)已被撤銷,而根據該指令進行分類、標簽及包裝的混合物,若于2015年6月1日前已投放到市場,于2017年5月31日前仍可銷售。由2017年6月1日起,這些混合物必須從市場收回,或根據CLP規例重新分類及更換標簽。換言之,標簽必須符合規例第III部分的條款以及附件I至V的細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標簽是根據實施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非歐盟國家法例而設計,將不會再獲歐盟接受。我國各有關出口企業應積極按照CLP規例有關要求對產品作出調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中國日報福建記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