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提出,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全集團境外投資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包括對導致境外投資損失的責任人員進行追責等。
為了規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范境外投資財務風險,《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境外投資的事前、事中、事后財務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實現了全過程管理,有利于增強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資效益,提升國有資本服務于“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能力。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調研發現,事前決策不科學、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資失利的重要原因。特別是部分企業管理層對財務可行性論證和財務風險預判重視不足,個別企業甚至在財務部門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仍決定開展境外投資。如果財務不能在前期決策發揮應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財務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補牢,效果有限。為此,《辦法》也作出規定。
《辦法》針對境外投資的運營特點,提出了以下財務管理要求:
一是投資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許的治理框架內,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重大財務事項實施管理。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合并、分立、終止、清算,資本變更,重大融資,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損失,利潤分配,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等高風險業務,重大稅務事項等。
二是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投資方要事先在投資協議中作出約定,向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財務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定期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時向投資方報送財務信息,按規定報告重大財務事項;必要時,投資方可以對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專項審計。這樣規定,有利于投資方通過協議保障未來對境外投資的控制力。
三是投資方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臺賬,反映境外投資目的、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控制權情況)、融資構成、所屬行業、關鍵資源或產能、重大財務事項等情況。
四是企業要重點關注境外投資企業(項目)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費用的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的合法合規性。這類費用管理不善,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且易招致投資所在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