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6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裁定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6.2%-34.9%)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共聚聚甲醛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6年10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發起反傾銷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1010、390710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