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被電商賣家坑了,能否要求電商平臺先行賠付?在日前由中國消費者協會召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座談會上,這一話題引發熱議。多位專家建議,《電子商務法》作為電商領域的法律,應比之前的其他法律法規有所突破,可嘗試加大平臺責任,規定“電商平臺先行賠付”。
突破現有的法律框架
《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擬規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消法》修訂時,對于電商平臺的責任使用了“避風港”原則。所謂的“避風港”原則,來自美國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即網絡平臺有“通知-刪除”義務。產權擁有者發現網絡平臺上的音樂、程序、影視、圖片存在侵權,可以通知網絡平臺經營者刪除,平臺經營者有義務配合,刪除后不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最初也是在互聯網知識產權領域引入該原則,后來逐漸擴展到《侵權責任法》《消法》等領域。《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即是‘避風港’原則的體現,只要平臺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而《草案》這一規定實際上同樣給了電商平臺‘避風港’。”邱寶昌說。
邱寶昌認為,“避風港”原則是互聯網發展早期的產物。隨著電商發展,電商平臺已經深度參與交易過程,電商平臺可以知悉并掌握交易的全過程。除了流量等價值回報,電商平臺還可以從中抽取傭金,或者從資金沉淀中獲取利益。此外,電商平臺對平臺上的商品和服務提供者也有較大控制力。如果賣家侵權,通過平臺方執行賠償更為容易。隨著技術發展,特別是大數據的應用,智能比對技術的準確性越來越高,電商平臺坐擁資金和技術優勢,事前審查越來越成為可能。電商平臺還可通過制定合理規則,要求賣家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約定違約責任等方式讓其承擔責任。所以,電商平臺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可以突破現有的法律框架,要求電商平臺承擔起“先行賠付”的責任,而不是僅靠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即可不擔責。
強勢地位應擔責更多
要求電商平臺承擔更多責任的另一原因在于電商模式本身的技術性特點,電子商務技術性使得交易程序剛性化,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
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在電商平臺上購物,注冊時會彈出注冊合同頁面,密密麻麻寫得十分詳盡,光看完可能就得十幾二十分鐘,更別說還要理解那些晦澀專業的用詞。絕大多數消費者看不懂,也看不完,于是只有點擊“同意”,才能完成注冊。而到了交易環節,同樣可能彈出交易合同、物流合同的頁面,消費者只好繼續點擊“同意”,交易才能繼續進行。如果不點同意,則交易就無法完成。
“這就是技術性導致的交易程序剛性化,由于程序剛性化,消費者實際上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這是電子商務的技術特性所決定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告訴記者,“如果《電子商務法》立法忽視了技術性,不能更多地約束處于強者地位的電商平臺,消費者最后只能是待宰的羔羊。”
時建中指出,如果電子商務立法中不合理加重電商平臺的責任,最后受傷的是電子商務自身,以及對電子商務日益依賴的實體經濟。由于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以及平臺強勢,沿用傳統法律來規范,會使得消費者更加弱勢,因此需要在立法時就加強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所以要重新構架法律關系,把各類電商平臺作為新的主體,圍繞其來構建法律關系,重新設計權利、義務和責任。
這一觀點得到了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曹守曄的贊同。他認為,相對電商賣家和消費者,電商平臺都處于強勢地位,因此《電子商務法》賦予電商平臺更多的義務是合理的。
建議“非對稱管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認為,既然電商平臺是交易規則的制定者,也是交易的獲利者,那它和賣家一樣是交易的當事人,這是電商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法律基礎。
“《電子商務法》立法時,應明確哪些情況下可認定平臺是合同的參與者,需要和賣家共同承擔責任。比如,由平臺發起的促銷活動,各種促銷規則都由平臺制定,這種情況下可認定電商平臺是合同當事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再比如,賣家有嚴重的違法交易,平臺因為失職沒有盡到監管責任,這種情況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蘇號朋說。
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胡鋼律師則提出非對稱管制的建議。他認為,可以要求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承擔更多的責任。一方面,市場占有率占優的平臺已經發展為電商巨無霸,他們擁有先進的技術和龐大的資金,有更多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對平臺上的賣家進行管理和監控;另一方面,強勢企業也應該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起到模范示范帶頭作用的效果。同時,這種管制方式也有利于小型電商企業的成長,維持市場競爭,避免出現一家獨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