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通知
食藥監辦藥化管〔2018〕18號
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拉薩海關:
為貫徹“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增設吉隆、普蘭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為規范吉隆口岸、普蘭口岸藥材進口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承擔吉隆口岸和普蘭口岸的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工作,其在辦理進口藥材登記備案時分別使用“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二、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新的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專用章后,應指派專人將原“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繳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化注冊司。
三、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均與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系。
四、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加強轄區內的進口藥材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的信息化水平,定期匯總吉隆口岸、普蘭口岸藥材進口情況,并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附件: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材進口登記備案專用章式樣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