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4日訊(記者顧陽)《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已于近期發布并正式實施。針對投資申請人關注的十方面問題,國家發改委逐一進行了答復。
1.如何判斷項目應履行核準還是備案手續?對應審批機關如何確認?
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2.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的非敏感類項目,是否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項目情況報告表?
答:此類情況下,如果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提供融資、擔保,則境內企業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
3. 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是否需要到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核準或備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屬于11號令第二條第(六)款所述范圍,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
4.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擔保的方式發行外債獲得一筆境外資金,由該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利用該筆資金開展投資項目,是否適用于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此種情況實質是境內企業以提供擔保的方式開展境外投資,適用于11號令,該境內企業應當履行核準(敏感類項目)或備案(非敏感類項目)手續。
5.境外投資應在項目進展到哪一步的時候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答: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6.“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注冊用戶需要后臺審核,請問用戶審核機關是哪個?
答:“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按照用戶分類進行注冊審核。中央企業和自然人注冊用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審核,地方企業注冊用戶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外資相關處室審核。
7.辦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已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電子材料,還需要提交紙質材料嗎?
答: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事項,投資主體需注冊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網上政務服務大廳,選擇相應事項在線進行申報并提交電子材料,紙質材料原則上無需提供。
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使用紙質材料進行申報。
8.央企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或告知手續,是否都需要通過集團進行申報?
答:是。根據11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準機關提交;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備案機關提交。
9.在需要辦理核準或備案的項目中,存在多個投資主體,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還是各投資主體需分別提出申請?
答:根據11號令第十六條,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10.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批復文件如何獲取?
答:核準或備案辦結后,央企核準或備案文件會通過機要渠道送至來文單位,其它無機要渠道的來文單位,我委相關辦理人員將通知其自取或經其同意后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