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
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 可依法依規給予優惠
1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開幕,這次會議主要議程是二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據了解,這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來,第二次加開常委會會議。
去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外商投資法草案進行了初審,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4日該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對“準入前國民待遇”進行完善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與此前的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對“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概念進行了完善。
二審稿明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二審稿明確,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依法律、行政法規給予優惠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外商投資立法要充分考慮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外商投資的需要,體現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精神,建議對草案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同時明確,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
征收征用外商投資及時補償
在征收、征用方面,二審稿也有所修改。
草案明確,“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實行征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審稿修改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此外,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并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
二審稿新增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完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方面,草案二審稿也進行了完善。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規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但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如何處罰,未作規定。
草案二審稿提到,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二審稿新增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場直擊
建議草案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
業內認為,外商投資法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資三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悉,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外商投資法草案分組審議時,有不少委員建議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交2019年全國人代會審議,充分聽取代表們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凝聚更加廣泛的共識,以出臺高質量的法律引領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
李飛委員說,外商投資法擬取代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取代這3部法律,需要提交大會來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草案經過全國人代會審議通過后,必將彰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決心。”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時間相對固定,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一般在雙月下旬。每次常委會的會期,根據會議議程多少確定,一般為5天左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洪昌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之所以人大常委會會議固定日期,是因為開會涉及到一些重大事項,委員們要提前有準備的時間。在他看來,法律規定的“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是下限,即每兩個月必須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召開臨時會議。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