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市場準入法律制度
一般市場準入法:商事登記法律法規
俄羅斯關于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規定和原則主要體現在《俄羅斯聯邦法人和個體經營者國家登記法》《俄羅斯公司法》《關于經營活動主體辦理國家注冊程序的條例》等法律法規中。
《俄羅斯聯邦法人和個體經營者國家登記法》〈以下簡稱《登記法》〉共九章27條,對國家登記的一般規定、國家登記簿、國家登記程序、法人設立國家登記、法人改組國家登記、修改法人設立文件和國家登記簿中有關法人信息的國家登記、法人清算國家登記、個體經營者的國家登記、拒絕國家登記和違反國家登記程序的責任、過渡和結束條款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俄羅斯聯邦公司法人的成立,自其依照《登記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作起,視為法人成立。《登記法》有兩大特點:一是取消審查制度,即對登記申請人遞交的材料是否與現行立法相符不再進行事先審查,只要到登記機關備案即可;二是“一個窗口”原則,即申請人只要到登記機關遞交相關材料和取回確認登記事實的證明材料即可(當然也可以郵寄方式取回)。
國家登記簿上應載明的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全稱及簡稱,商業組織還應載明其商號;法人的法律-組織形式;法人常設執行機關或以法人名義履行職務的機關或人員的地址(或住址);法人創建方式(成立或改組);法人發起人情況;法人成立文件副本;改組或變更時權利繼受情況;法人登記日期;法人終止活動方式(改組或清算);商業組織成立文件中所注明的法定資本(儲備金、法定資本、股金和其他資金);未經授權即有權以法人名義履行職務者的姓名、職務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內容,還應載明納稅人的納稅登記號;法人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個體經營者登記時同樣有在國家登記簿上應載明的信息要求。國家登記簿屬于俄羅斯聯邦信息庫,各登記機關統一采用聯邦政府規定格式進行登記。
根據《登記法》規定,當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登記機關可以拒絕法人登記:一是材料不齊全,二是沒有將材料遞交到相應的主管機關。若拒絕登記,則應在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人。對于拒絕登記決定,申請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上訴。
《關于經營活動主體辦理國家注冊程序的條例》于1994年7月經俄聯邦總統批準,該條例是俄聯邦現行有關工商登記的主要法規。其主要內容在于明確經營活動主體和企業注冊程序。
特殊市場準入法:行政審批許可制度
俄羅斯有關行政程序的立法分散在各單行法律法規之中。對于國家行政事務作出統一規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俄羅斯行政法》《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對侵犯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行為和決定向法院控告法》《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等,而對于特殊商品領域的行政許可還是遵循行業分別立法的原則。
涉外市場準入法
當前,俄羅斯涉及外資投資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俄羅斯聯邦產品分成協議法》《俄羅斯聯邦對保護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濟主體進行外國投資的程序法》《俄羅斯聯邦海關法典》《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俄羅斯聯邦稅務法典》;《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典》《俄羅斯聯邦建筑法典》《俄羅斯聯邦經濟特區法》《俄羅斯聯邦證券市場法》《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聯邦租賃法》《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等。前三部法律尤為重要。
《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1999)旨在為外國投資者在投資、企業經營活動條件和收入利潤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對金融、保險行業及非商業組織進行的投資不受該法調節。該法提出外商在俄可以進行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投資活動,在投資經營和所得利潤方面,外國投資者享受的優惠不低于國內投資者。
《俄聯邦產品分成協議法》(1995),對外資進入俄資源開發領域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條款。
《外國投資者對保障俄羅斯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公司投資程序法》規定了外國投資者或者有外國投資者參加的集團投資對俄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并對外國投資者或者有外國投資者參加的集團對該公司交易進行控制作出限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
□郭 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