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49號、50號)顯示,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齊商銀行”)西安分行票據業務管控嚴重不足、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陜西銀保監局對銀行處以28萬元罰款。牛曉俊對上述行為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被陜西銀保監局警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8年年報顯示,齊商銀行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5.34億元。截至2018年末,齊商銀行前十大股東分別為:淄博市城市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持有7.05億股,占比19.95%;淄博市引黃供水有限公司持有1.76億股,占比4.99%;淄博市自來水公司持有1.76億股,占比4.99%;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6億股,占比4.69%;青州市宏利水務有限公司持有1.61億股,占比4.54%;青島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56億股,占比4.40%;濟南市財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持有1.13億股,占比3.19%;任興集團有限公司持有1.10億股,占比3.11%;山東普豐進出口有限公司持有8910.00萬股,占比2.52%;山東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持有8145.55萬股,占比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