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5篇與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建證券”)有關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其中,發給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產品所屬投資品種和投資者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責令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范員工執業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浙江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發給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近期,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銷售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現兌付風險并引發投資者集體信訪。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責令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范員工執業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浙江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此外,還有3名相關人員收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余長青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余長青作為時任愛建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余長青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當事人余長青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發給當事人沈建昌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沈建昌作為時任愛建證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沈建昌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當事人沈建昌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發給當事人李金燕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當事人李金燕作為合規管理人員從事營銷工作,并在銷售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承諾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李金燕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當事人李金燕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當事人李金燕曾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在愛建證券任職,且其違規事項與上述決定書所稱違規事項相符合,因此,暫將其并入本次愛建證券違規受行政監管之列。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愛建證券于2002年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并于2006年10月完成增資擴股,目前注冊資本為11億元人民幣。公司為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金融控股平臺——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陸家嘴金融”)旗下控股企業。公司總部所在地為上海市,并在上海、深圳、廈門、寧波、嘉興、重慶、北京、廣西等大中城市設立了16家證券營業部,員工總數500余人。
其中,陸家嘴金融是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陸家嘴”,600663.SH)全資子公司,持有愛建證券51.14%股份,為第一大股東。上海愛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建集團”,600643.SH)持股40.45%,為第二大股東。
當事人余長青于2015年9月7日在愛建證券取得了一般證券業務從業資格。截至目前,當事人余長青仍在愛建證券任職。
當事人沈建昌于2004年5月10日在愛建證券取得了一般證券業務從業資格。截至目前,當事人沈建昌仍在愛建證券任職。
當事人李金燕曾于2015年11月24日在愛建證券取得了一般證券業務從業資格,后于2017年6月19日從愛建證券離職。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停止職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資產管理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二)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三)與投資者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或者通過拆分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六)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七)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已注冊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八)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構、當事各方權利義務條款、收益分配內容、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關聯交易情況等信息;
(九)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手續前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
(十)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夸大或者片面宣傳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產品、投資經理等的過往業績,未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投資者認購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簽訂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機構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即建立重要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防線,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防線。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有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的全體工作人員都應當熟知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對該公司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合規總監支持、縱容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報告職責的,依法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你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產品所屬投資品種和投資者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你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范員工執業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你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于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
近期,你營業部銷售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現兌付風險并引發投資者集體信訪。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你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你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范員工執業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你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于對余長青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余長青:
經查,我局發現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產品所屬投資品種和客戶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于對沈建昌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沈建昌: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銷售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現兌付風險并引發投資者集體信訪。經查,我局發現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營業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于對李金燕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李金燕: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合規管理人員從事營銷工作,并在銷售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承諾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