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1號)顯示,經查,國鑫無錫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鑫無錫金融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國鑫無錫金融投資未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國鑫無錫金融投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三、國鑫無錫金融投資信息披露不規范,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方式如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國鑫無錫金融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鑫無錫金融投資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鑫無錫金融投資第一大股東、法人代表、總經理兼執行董事為張洪,持股比例37%。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國鑫無錫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1號
國鑫無錫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三、信息披露不規范,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方式如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