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浙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5號)顯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浙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7號)顯示,當事人彭誠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由2大股東持有。一大股東為中國石油集團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油資本”,000617.SZ)全資子公司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50%。另外50%股份由忠利保險有限公司(意大利)持有,忠利保險有限公司為實際控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