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顯示,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為銀行規避監管提供通道服務、違規接受保險資金投資事務管理類及單一信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北京銀保監局責令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改正,并給予合計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是以信托業務為主業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中信集團系統重要性成員企業。公司于2005年、2006年、2014年分別增資2.92億元、4億元、88億元,目前注冊資本100億元,股東為中國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興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最終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