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5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溫外管罰〔2019〕1號)顯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嶺市支局對其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據2018年度報告(摘要),截至2018年年末,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溫嶺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3%;第二大股東為溫嶺市恩可思門窗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5%;第三大股東為天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