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 11號)顯示,西藏監管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西發”,000752.SZ)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薩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從中信銀行北京財富中心支行購買了一年期的結構性存款產品,*ST西發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ST西發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ST西發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金融資產交易情況。整改事項完成后,*ST西發應向西藏監管局上報整改情況報告和相關整改材料。*ST西發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加強子公司管理,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年12月16日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藏政函(1996)第53 號文批準,以西藏拉薩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聯合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區礦業發展總公司、四川英達資訊信息公司、圣地亞(食品)有限公司四家共同作為發起人并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ST西發第一大股東為西藏天易隆興投資有限公司,持有2809.96萬股,持股比例為10.65%。
同時,*ST西發持有西藏拉薩啤酒有限公司50%股份,另外50%股份由嘉士伯國際有限公司持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 11號
關于對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決定
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薩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 年8 月2 日從中信銀行北京財富中心支行購買了一年期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你公司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金融資產交易情況。整改事項完成后,你公司應向我局上報整改情況報告和相關整改材料。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加強子公司管理,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西藏監管局
2019年10月21日